各系(部)、处(室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87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)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)等文件有关规定,为规范我校使用电子发票报销管理工作,结合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,现通知全校教职工在填报网上报账时,需将报销的电子发票(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具的电子发票)上传到网上报销系统,进行电子发票“验真查重”(验真伪,查重复报销)和电子归档,具体操作详见《“网上报销系统—上传电子发票”操作指南》(已上传QQ群)。
另外,对电子发票“验真查重”的注意事项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相关规定,教职工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对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(我校纳税人识别号为124419007993256309);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在“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我校纳税人识别号。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则无法“验真查重”,应退回重新开具。如下图所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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